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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维修改装(装潢)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自治区从事汽车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自治区性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奋发努力,扎扎实实做好汽车服务业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服务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478号交通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内外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调查研究汽车服务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车服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车服务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服务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车服务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依法进行经政府部门授权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利益;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内外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保护产业安全等培训;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及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会员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相关行业产品生产、经营、培训、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境内合法有效工商税务证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副会长批准交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本企业或个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半年内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订和修订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应到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出任(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增补、变更;
(三)选举或调整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审议通过名誉会长、秘书长和顾问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议确认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通过;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人选;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批准会员入会退会文件。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办理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人选,报会长审批聘任;
(三)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利息;(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过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解散、分立和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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